离婚是否需要有确凿证据,即使感情不和?

时间:2023-11-20 作者:绵阳律师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的证据具体如下: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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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的证据有: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2.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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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有:证明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一般指结婚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子女抚养处理的证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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